上海噪音污染防治
一、上海噪聲
1.上海噪聲,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金屬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業經營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因商業經營活動使用設施、設備導致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3000元。
2.上海施工噪音擾民標準時間早8點到晚10點可以施工所謂的22點至次日6點鐘,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夜間”的定義“夜間”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是比“日間”標準更高而已。
3.第三條(職責分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固定設施設備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管理部門負責對人為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二、上海噪音污染防治
1.上海噪音污染防治,在我們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家企業在其生產車間內使用了一種能夠檢測噪音的設備。
2.上海化工廠引風機噪聲特點 上海化工廠五樓樓頂平臺上安裝了兩臺引風機,周圍無隔聲屏障,噪音污染非常嚴重,在相距引風機約120米處是學校田徑中學操場,引風機發出的噪聲不僅嚴重影響學校的上課,而且還影響周圍居民的休息。
3.裝修噪聲污染防治,每日18時至次日8時以及法定節假日(不含雙休日)全天不能夠裝修發出噪音學校噪聲污染防治,在聲音集中的地方不能夠使用產生高噪聲的音響器材有違反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上海市噪聲污染
1.上海市噪聲污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建筑設計規范時,應當明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隔聲設計要求噪聲敏感建筑物竣工驗收時,隔聲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應當作為驗收內容之一。
2.黃浦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三中隊中隊長徐偉民介紹,涉事企業違反《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空壓機、空調器和其他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的,經營管理者應。
3.(五)啟動實施本市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編制《上海市“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編制,并報請市政府發布 (六)探索超大城市大氣與噪聲污染防治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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